建规院〔 2017 〕16 号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在《重庆交通大学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重庆交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基础上,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特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由学院(学科)统一组织进行集中答辩,申请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分组与各答辩小组的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学科)统一协调安排。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实施“二次答辩”制。
1.经各组答辩委员会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为“答辩未通过”的硕士研究生,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2.各组答辩委员会对组内其他研究生按照答辩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出顺序,每组成绩最后一位学生和答辩委员会建议二次答辩的学生进入到学院毕业论文二次答辩名单。二次答辩时间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统一安排。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2017年12月22日
重庆交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