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专业评估——实验实践教学标准专项教研活动

日期:2018年11月20日 作者:周筠 点击:[]

   我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评估始于1992年,是中国专业教育中最早的评估认证制度,经过20多年的实践,已成为评价我国高校建筑学专业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学科水平以及学术声誉的重要指标。

建筑学专业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行业对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保证和提高建筑学专业教育质量,使毕业生获得注册建筑师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训练,达到注册建筑师的专业教育标准要求,并为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获得相应的专业学位授予权、与其他国家(地区)相互承认同等专业的评估结论及相应学历创造条件。只有评估认证通过学校的建筑学专业并且在有效期内方可授予建筑学专业(学士或硕士)学位。许多单位在招聘员工或研究生录取工作中都把专业评估认证作为条件之一;专业评估认证促进了专业的国际认可,表明中国的建筑教育已经走到国际先进行列,学生得到《堪培拉建筑教育评估认证互认协议》签署成员的相互认可,有利于学生走向国际;通过评估认证的毕业生被授予建筑学专业学位,而且在参加国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时,与没有通过评估认证的学生相比,可提早2年参加考试。

评估时间节点安排

1)申请与审核: 2019.8.10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2019.9.30评估委员会作出审核决定,通知学校。

2)自评与审查: 2020.1.15向评估委员会递交自评报告。2020.3.15评估委员审阅自评报告,委员会作出审阅结论,通知学校。

3)视察与结论:2020.5中旬,视察小组进校实地视察,视察本科3天。2020.7评估委员会作出评估结论,通知学校,并呈报有关部门。

4)申诉与复议:被评估院校对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在15 天内向评估委员会表明申诉意向,30天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诉呈报详细材料。

根据评估工作进程,我院建筑学专业参评工作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为筹备阶段,即日起至2019.8.10;第二阶段为自评阶段,2019.8.102020.15;第三阶段为参评阶段,2020.1.152020.5月中旬。第一阶段筹备工作安排计划如下:

1)开展建筑类专业全体教师与学生的动员,成立专业评估工作小组,分配任务。(2018.09,已完成)

2)组织建筑类专业全体教师开展对“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文件(2013 年版·总第5 版)”的学习。(2018.09,已完成)

3)梳理各项评估基础材料,组织分项专题讨论。(2018.10-11,进行中)

4)形成自查报告。(2018.12

5)邀请专家对自查报告进行指导。(2019.1

6)查漏补缺,完善自查报告。(2019.2-7

7)形成并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2019.8.1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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