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程》的通知

日期:2018年03月09日 作者: 点击:[]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程

 

 

第一条  根据《重庆交通大学章程》、《重庆交通大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为加强校院两级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院教学、科研、服务等建设与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凡属议事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与交流、实验室建设、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奖惩、招生、学生就业指导、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工作。通过院务公开等形式,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重要人事和财务等情况。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统战群团、学生教育与管理、科级干部推荐、辅导员队伍管理、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院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学校发展及相关规定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政决定决议的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统战群团、学生教育与管理、辅导员队伍管理、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五)科级干部推荐、年度经费预算、大宗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

(六)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及干部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与交流、实验室建设、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奖惩、招生及学生就业工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本单位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总支书记或院长提议,或者2/3及以上成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党总支纪检委员5人组成。分工会主席、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有关教学系、实验室(中心)等负责人可列席。 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原则上涉及行政重要议题的,由院长主持;涉及党的工作重要议题的由书记主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程序

(一)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商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分管院领导要加强对议题的审核,切实做到属职权范围内可以协调解决的事项不上会,意见不一致或未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未履行会议程序要求的不上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充分听取总支书记和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二)需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使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得以充实和完善。

(三)办公室拟定议程并做好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等的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提前一天送交参加会议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四)会议根据议程依次进行。凡未经学院(部)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五)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必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讨论,对所议事项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充分说明理由。会议实行主持人末位发言制,在综合大多数参会成员意见后,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归纳总结,形成会议决定。

(六)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经过政策研究、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七)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在议题讨论前先说明表决方式,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的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不纳入表决范围,会后由会议召集(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或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执行程序

(一)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按规定要求和程序,上报学校及有关部门或交由学院相关教学系、实验室、办公室办理,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或传达至全院(部)师生员工。

(三)党政联席会议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学校领导反映,一旦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

(四)办公室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决定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和存档,并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会议纪要的起草、提交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及时运转相关文件与资料。

(五)院办公室负责会议相关事项的督办与信息反馈,做好会议相关事项的院务公开及宣传、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纪律要求

(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二)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委托其他成员表决。

(三)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员应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成员或列席人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校和学院的涉密事项;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程的修订须经党政联席会半数以上的成员讨论通过,报学校批准、备案后执行,并由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相关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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